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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股权研究 >> 股东资格 >> 正文 021-62110181 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

商业部关于发展商业企业集团的意见1991年10月10日印发)
转自: 时间:2003-12-2 9:22:26

商业部关于发展商业企业集团的意见1991年10月10日印发)

 

    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组建和发展商业企业集团是发挥国合商业的优势,搞活流通,调控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家关于积极发展企业集团,要抓紧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推动企业的改组和联合,促进企业结构的合理化。充分发挥国合商业主渠道作用,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打破部门和地区分割,发展商业企业集团的要求,为促进商业企业集团有领导、有步骤地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建和发展商业企业集团的目的
    (一)促进商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强化经营功能,从整体上提高商业组织化程度,发挥规模优势,提高商业经济效益。
    (二)推动人财物等生产要素在流通领域里的合理配置,促进流通与科研、生产、服务结合,逐步形成企业的多功能经营,多层次服务。
    (三)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拓宽经营领域,扩大市场占有率,以适应和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需要和消费需求。
    (四)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承担国家任务,吞吐商品,调节供求,引导生产,指导消费,更好地稳定和繁荣市场,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组建商业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
商业企业集团是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通过相应的组织形式和经济活动中的责、权、利关系,把众多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在一起的多层次的法人联合体。
    (一)要由若干独立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所组成,而不能只是一个大企业。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各自都具有法人资格。企业集团须有明确的章程规定成员企业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关系,并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
    (二)要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是集团核心层,由具有雄厚实力的大型商业批发、零售企业,或与商业有关的储运、加工、饮食服务企业组成;二是紧密层,由核心企业控股的企业组成;三是半紧密层,由核心企业参股或有联营关系的企业组成;四是松散层,由承认集团章程,与集团核心有较稳定业务关系的企业组成。四个层次中,至少要有核心层和紧密层。
    (三)企业集团成员之间要有一定的联结纽带。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半紧密层企业可以通过投资、承包、联营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资产经营等多种途径,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关系。核心企业与松散层企业联结纽带,主要是集团章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互惠性合同、协议等契约。
    三、组建商业企业集团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公有制商业企业为主体,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二)从实际出发,因地区、行业制宜,真正发挥实际作用。
    (三)企业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四)提倡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跨行业的竞争性企业集团,以有利于多种经济成份商业优势互补和多渠道的发展。
    四、商业企业集团的组织与管理
    为保证商业企业集团健康发展,必须严密组织,正确引导,明确程序,强化管理。
    (一)组建和发展商业企业集团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申报程序和手续。对于受国家委托承担全国性的宏观调控市场任务的商业企业集团,报商业部审批;对于区域性商业企业集团,经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商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企业集团的登记注册,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商业部会同国家体改委拟选择几个不同行业、不同类型、有代表性的商业企业集团进行试点,以便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促进商业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三)核心企业的主管部门,即为集团的主管部门。商业企业集团可实行董事会(或管委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四)商业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既要保证实现商业企业集团统一的经营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又不能影响成员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积极性。
    五、促进商业企业集团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在各级政府领导支持下,采用兼并、划转等多种办法发展商业企业集团;采取合股经营、承包、租赁以及分计和分享投资、利税、销售额、产值、产量等方式,发展跨地区、跨部门的商业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
    (二)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商业企业集团,可申请成立财务公司,或采取其它金融改革措施,以利于增强投资和融资的功能。
    (三)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企业集团,可以申请进出口权,或采取其它措施,以利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实现“以内促外,以外补内”的良性循环。
    (四)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企业集团,可以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试点,以利于强化资产联结纽带。
    (五)商业企业集团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应享受中央和地方搞活大中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六)对承担国家宏观调控市场任务较重的商业企业集团,应考虑在商品、资金、原材料、流通计划、企业改造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编辑:公司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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